考試及格限制調任期間由屬內部單位之一條鞭體系調任同機關非屬一條鞭體系之其他內部單位不受調任規定之限制函釋。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所稱候補名額依序遞補「性質相近」職缺,指出缺職務之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與甄選職缺列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者。
各機關外補徵才可否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其行政程序。
權責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現職公務人員之應注意相關事項及認定職系專長案件相關作業說明。
有關111年9 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案。
為兼顧機關首長用人權及公務人員任職權益之保障,各機關對於他機關指名商調現職人員時,如無特殊情形或正當理由,宜尊重當事人調職意願。
公務人員無陞任意願之切結,尚無拘束機關之效力,機關仍得就適任人選中依規定辦理陞任甄審後,擇優陞任。
112年專技人員轉任條例修正公布後,轉任滿6年且最近3年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再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舉例說明函
銓敘部增修「各機關辦理政務人員具結區分情形一覽表」及「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
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
為營造性別平權職場環境,各機關辦理甄審(選)作業,應符合性別平等相關規定及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確保公務人員於面試時免於受到歧視或性騷擾。
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於實際任職達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者之認定時點與基準。
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之表達方式。
銓敘部有關專技轉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於113年1月1日起修正施行後之相關配合注意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專技轉任條例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該總處之相關函釋。
機關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丁等,於權責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及免職令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職,或所屬公務人員於考績免職確定前離職,請依說明項辦理。
各機關經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非現職人員之職缺,應於收受同意函之次日起3個月內遴員核派,逾期未核派,應重新提出申請。
銓敘部函以,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之修正或廢止,該部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銓敘部令釋,有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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