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函釋專區
 

 
B-001
大陸人民得擔任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不受設籍滿10年之限制。
  
B-002 任用法第26之1條有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之除外規定函釋。
B-003

考試及格限制調任期間由屬內部單位之一條鞭體系調任同機關非屬一條鞭體系之其他內部單位不受調任規定之限制函釋。

B-004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
B-005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函釋。
B-006 公務人員同時宣告緩刑及褫奪公權者之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疑義。
B-007 星期例假日可否辦理報到函釋。
B-008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不宜訂定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更為嚴格之消極資格條件函釋。
B-009 判處有期徒刑但裁定易服社會勞動者,毋須依任用法28條第2項免職函釋
B-010 有關教師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參加教師甄選錄取後相關資格疑義。
B-011 服役中之役男於教師甄選錄取時,應辦理留職停薪或保留底缺及其聘任起始時間疑義。
B-012 銓敘部令釋有關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相關職系之適用,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並補充相關規定。
B-013 銓敘部函釋109年1月1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施行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適用職系之認定原則。
B-014 銓敘部令釋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有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案件之認定原則。
B-015 各機關辦理陞遷時,除出缺職務原職系外,得併同考量將該職務得改歸之其他職系亦納為該職務之職系,並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依規定辦理陞遷。
B-016 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服行公務之際,就其職務有關之事項,圖得私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正財物或利益」,解釋上應以其係具有職權行使關聯性與不法利得情事,始認構成貪污行為。
B-017 留職停薪借調他機關及對他機關指名商調之回復函參考範例
B-018 銓敘部令釋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如曾任列有職系職務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倘與擬調任職務職系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均得認定為性質相近。
B-019 銓敘部令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經修正調整者,適用調整後新職系所在職組各職系,並得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
B-020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所稱候補名額依序遞補「性質相近」職缺,指出缺職務之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與甄選職缺列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者。

B-021

各機關外補徵才可否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其行政程序。

B-022

權責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現職公務人員之應注意相關事項及認定職系專長案件相關作業說明。

B-023

有關111年9 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案。

B-024

為兼顧機關首長用人權及公務人員任職權益之保障,各機關對於他機關指名商調現職人員時,如無特殊情形或正當理由,宜尊重當事人調職意願。

B-025

公務人員無陞任意願之切結,尚無拘束機關之效力,機關仍得就適任人選中依規定辦理陞任甄審後,擇優陞任。

B-026

112年專技人員轉任條例修正公布後,轉任滿6年且最近3年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再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舉例說明函

B-027

銓敘部增修「各機關辦理政務人員具結區分情形一覽表」及「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

B-028

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

B-029

為營造性別平權職場環境,各機關辦理甄審(選)作業,應符合性別平等相關規定及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確保公務人員於面試時免於受到歧視或性騷擾。

B-030

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於實際任職達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者之認定時點與基準。

B-031

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之表達方式。

B-032

銓敘部有關專技轉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於113年1月1日起修正施行後之相關配合注意事項。

B-03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專技轉任條例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該總處之相關函釋。

B-034

機關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丁等,於權責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及免職令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職,或所屬公務人員於考績免職確定前離職,請依說明項辦理。

B-035

各機關經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非現職人員之職缺,應於收受同意函之次日起3個月內遴員核派,逾期未核派,應重新提出申請。

B-036

銓敘部函以,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之修正或廢止,該部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B-037

銓敘部令釋,有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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