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函釋專區
 

 
F-001
12月2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等人員考績獎金發給基準之規定。
  
F-002 107年7月1日起,教師於7月2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與獎金者,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改發一個月獎金釋令。
F-003

104年9月21日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對照表及說明(考績&甄審會委員產生重大改變)。

F-004 公務人員受行政懲處後復經公懲會就同一事件作成懲戒處分權責機關須否註銷原行政懲處疑義函釋。
F-005 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情形應函知監察院(附執行情形表)。
F-006 各機關依考績法對公務人員(含學校校長)違失行為所為懲處之時效規定令。
F-007 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
F-008

因病全年或半年無工作事實致考列丙等人員免施予輔導訓練函釋。

F-009 年度中職務調整致俸給總額減少者,以及年度中兼代主管者之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及年終獎金月數計算疑義。
F-010 有關公務人員因退休、資遣、辭職、其他原因而離職或死亡者,其任職期間獎懲事由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作業程序相關事宜。
F-011 調職及辭職再任人員在離職前已核定之獎懲案應由何機關發布函釋。
F-012 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決議保留部分名額供由機關首長提列為甲等不違法之函。
F-013 考績委員會先選票委員再由首長視性別比例圈定指定委員函釋。
F-014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之受考人數比例計算應不含機關首長。
F-015 考績會委員及主席對審議本身考績案之迴避原則函釋。
F-016 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前,應儘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通函。
F-017 為強化考核公平及公正性,考列丙等或平時考核懲處人員得予陳述及申辯機會。
F-01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撤銷任用人員之考績獎金應否追還函釋。
F-019 法務部政風司有關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未自行迴避之主觀故意判斷參考基準。
F-020 酒駕經取締者應於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函示。
F-021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兼職規定而停職之公務人員得否因違法事由消失而先予復職函釋。
F-022 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之採認相關事宜。
F-023 銓敘部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之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函示。
F-024 銓敘部有關違反酒後駕車規定者應依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函。
F-025 借調人員不得擔任借調機關之考績或甄審委員會委員。
F-026 商借教師得擔任教師成績考核之當然委員,但不得參與考核委員選(推)舉過程。
F-027 代理教師代理主任期間得否擔任教師成績考核委員函釋。
F-028 年度中曾擔任或兼代主管職務者,在計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之擔任主管職務月數計算疑義。
F-029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考績及獎懲案時應自行迴避之擬簽及決行參考範例。
F-030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12月經單位主管評擬後於同機關職務異動,或考績委員會初核及首長覆核後,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有新增之獎懲或差假紀錄,其考績應如何處理疑義。
F-031 機關如於事後知悉所屬公務人員過去違法失職行為,或原於所屬公務人員涉案年度所為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請視個案事實予以適當處理,並應避免重複考評,以落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
F-032 有關當事人如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會議相關資料及卷宗,機關學校得否拒絕其申請之疑義函釋。
F-033 考績年度內因公請公傷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致全年無工作事實,及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者,其考績等第如何評核函釋。
F-034 各機關辦理考績、職務評定,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公職人員迴避情形以線上方式彙報予監察院。
F-035 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模範公務人員獎金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獎金,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F-036 公務人員辦理年終考績時,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之函釋。
F-037 公務人員6月30日退休且曾於年度中代理主管職務1個月者,其另予考績獎金之主管加給,究應以 1/6 或 1/12 計發疑義。
F-038 銓敘部有關109年起,因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成)者,仍應依規定報送當事人資料之相關事宜。
F-039 年度中地域加給增加,復又職務異動者之考績獎金計算疑義。
F-040 銓敘部修正專案考績一次二大功及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通知書教示文字範例。
F-041 首長得否指定考績委員會之票選委員擔任主席。
F-042

如遇公務人員調薪,考績獎金內涵即應含括依考績結果晉敘且調薪後之本(年功)俸及調薪後之各種加給數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按比例計算考績獎金時,亦同。

F-043

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應即卸除其委員身分,及其委員遺缺之處理方式。

F-044

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F-045

辦理考績,於核定前之相關程序均屬評定過程,應予以保密;至考績經銓敘審定後,依公文辦理程序將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下載之考績清冊、考績升等清冊及製發之考績通知書等文件過程,則非考績法規所定應予保密範圍。

F-046

機關約聘僱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發他機關擔任公務人員,原職機關之獎勵案件,應如何辦理?

F-047

補辦平時考核或考績時,如原單位主管已有異動,則重行評擬時,主管欄應由原主管補評或由新主管評核之疑義。

F-048

公務人員考績經銓敘審定後,如該考績考核期間經權責機關核定發布生效之平時考核懲處嗣經救濟機關撤銷,機關應審視原據以評定考績之基礎事實是否有所變動,如確有變動,即應撤銷原考績並循程序另為適法之考績考評。

F-049

乙等以下考績經循救濟程序遭撤銷後,如改考列甲等,須否受原規定之75%上限限制之疑義。

F-050

各機關應切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機關首長對考績之覆核或考核,無法授權其他人員代行。

F-051

為配合現行人事行政作業及相關規定,各機關占人事機構編制內職缺試用之人事人員,其試用成績之核定及送審程序,經重新檢討如說明。

F-052

監察院重申各機關依權責對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懲處,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除依規定辦理外,並應將懲處令副知該院。

   

網頁維護: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人事室 高明賢
kau0914@ms23.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