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21日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對照表及說明(考績&甄審會委員產生重大改變)。
因病全年或半年無工作事實致考列丙等人員免施予輔導訓練函釋。
如遇公務人員調薪,考績獎金內涵即應含括依考績結果晉敘且調薪後之本(年功)俸及調薪後之各種加給數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按比例計算考績獎金時,亦同。
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應即卸除其委員身分,及其委員遺缺之處理方式。
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辦理考績,於核定前之相關程序均屬評定過程,應予以保密;至考績經銓敘審定後,依公文辦理程序將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下載之考績清冊、考績升等清冊及製發之考績通知書等文件過程,則非考績法規所定應予保密範圍。
機關約聘僱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發他機關擔任公務人員,原職機關之獎勵案件,應如何辦理?
補辦平時考核或考績時,如原單位主管已有異動,則重行評擬時,主管欄應由原主管補評或由新主管評核之疑義。
公務人員考績經銓敘審定後,如該考績考核期間經權責機關核定發布生效之平時考核懲處嗣經救濟機關撤銷,機關應審視原據以評定考績之基礎事實是否有所變動,如確有變動,即應撤銷原考績並循程序另為適法之考績考評。
乙等以下考績經循救濟程序遭撤銷後,如改考列甲等,須否受原規定之75%上限限制之疑義。
各機關應切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機關首長對考績之覆核或考核,無法授權其他人員代行。
為配合現行人事行政作業及相關規定,各機關占人事機構編制內職缺試用之人事人員,其試用成績之核定及送審程序,經重新檢討如說明。
監察院重申各機關依權責對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懲處,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除依規定辦理外,並應將懲處令副知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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