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函釋專區
 

 
Q-000 聘僱人員管理作業參考手冊
Q-001 106年起聘僱人員曾任12大類職前年資始得併計休假釋令。
  
Q-002 女性公務及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Q-003

原適用勞基法人員已請產檢假,嗣轉任為聘僱人員之產前假應如何核給函釋。

Q-004 公立學校約僱護理人員請假得否再以約僱方式進用職務代理人疑義。
Q-005 聘僱人員任職不同機關年資銜接者,得從寬併計前後年資核給慰勞假。
Q-006 約聘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進用職務代理人疑義函釋。
Q-007 依留職停薪辦法或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聘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再進用聘用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Q-008 約聘僱人員娩假期間得否再進用約聘僱代理人疑義函釋
Q-009 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Q-010

聘僱人員改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自願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之適用對象、公提儲金利息歸屬及請求權時效等相關函釋。

Q-011

聘僱人員溢扣或溢提離職儲金之發還,提回或追繳之時機及範圍等函釋。

Q-012

約僱人員因兼具外國國籍溯自進用之日解僱毋須追繳任職期間已支付薪資。

Q-013

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連續請假達1個月以上並於請假期間調整職務者,得併計調任前後請假期間約聘僱人員代理。

Q-014

聘僱人員因安胎事由嗣經續聘僱後於新聘僱年度中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其相關延長病假計算疑義。

Q-015

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得比照病故酌給撫慰金。(已納入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規範並提高金額)

Q-016

附設進修學校之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2人且分別配置日夜間執勤者,其中1人請假得約聘僱人員代理。

Q-017

約聘僱人員在職期間自殺死亡得否辦理撫慰案函釋。

Q-018

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亡故,得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

Q-019

原任約聘僱人員,嗣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轉任為公務人員且年資銜接,應如何併計其休假年資函釋。

Q-020

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具有可採計併計休假之其他年資但年資未銜接者,如何起算其休假疑義。

Q-021

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因違反契約解聘僱或契約屆滿前擅自離職,僅得發給自提儲金本息,但應以契約期限內有上開事實之年度為限。

Q-022

公務人員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約僱等別二等至五等,仍分別對照相當公務人員委任第二職等至第五職等。

Q-023

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後,聘僱人員契約書訂有「請假扣除報酬之日數逾僱用期間十二分之一」為終止契約事由者之補充說明。

Q-024

各機關聘用人員之成績考核、獎懲等救濟案,仍循申訴、再申訴程序辦理。

Q-025

聘僱人員申請延長病假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得否留職停薪,及因病請假致扣除報酬之請假日數逾聘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而解聘者,得否重新聘僱。

Q-026

111年1月1日起,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考試訓練及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聘僱人員休假年資。

Q-027

聘僱人員「陪產假」自111年1 月18 日起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並由5 日修正為7 日」。

Q-028

具有相當學歷之同等學力者,得作為聘僱人員應具備專門知能條件認定之依據。

Q-029

約僱人員於僱用時或僱用後有約僱辦法第4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其法律效果為終止契約,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

Q-030

公務人員請畢相關假別並接續於例假日後,賡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同意將其職務之代理情形視為連續,由原進用之職務代理人繼續代理。

Q-031

各機關以年度契約定期聘(僱)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代理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得分別再進用約聘(僱)人員代理。

Q-032

約聘僱人員非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

Q-033

曾任聘用、約僱人員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Q-034

為保障個人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約僱人員之離職程序,除僱用契約另有規定外,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規定辦理。

Q-035

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準用及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結算機制。

Q-036

有關聘僱職缺得否由機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聘僱職缺(含年度及職務代理人)之備取人員遞補,或由現職聘僱人員改聘(僱),並免經公開甄選程序疑義案。

Q-037

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亡故,留職停薪(限年度預算進用)致當年上班日少於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得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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