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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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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1請領眷屬喪葬津貼之公保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出具協商同意切結書始可請領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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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公保被保險人之遺屬喪失或拋,領受權時,其他受益人之領受順序、比例及種類,以及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領受給與之前死亡時,其遺屬年金應自何時發給等相關疑義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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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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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法第29停止領受遺屬年金給付所稱「拘禁」之定義及範圍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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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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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夫妻同時核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同時申請不同子女之育嬰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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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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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請領生育給付所稱分娩或早產之界定及範圍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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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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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為公務員,父死亡後子女可否同時申請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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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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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兒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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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領取公保年資補償金者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原領補償金得否分期繳回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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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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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公保漏辦加保年資,現在能否追溯補辦加保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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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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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之提撥費率,自111年1月1日起,一般費率由8.28%調降為7.83%;年金費率由12.53%調降為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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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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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等處分,於110年10月22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並補薪時追溯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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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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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起,受僱者屬軍公教人員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參加社會保險,其雇主免繳之社會保險保險費,仍由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勻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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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年金制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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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1日起,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不論投保年資及領取金額多寡,均無法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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