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函釋專區
 

 
I-001 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之登記假別,及所請事假、休假期間之課務處理疑義。
  
I-002 公務人員及教師感染A型流感請病假日數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規定,及教師感染A型流感之課務處理等規定,均已停止適用。
I-003 H1N1新型流感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第一類傳染病移除,有關學校或班級因H1N1疫情停課時,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之請假,回歸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辦理。
I-004 公務人員因不諳法規規定,致原核給之假別有誤,於同一年度始得依規定,覈實改正,重新登記;如已逾會計年度者,則不得再予更改。
I-005 公務人員於年度中因留職停薪、退休、資遣、辭職等各種原因離職,其當年度之事假、休假須否按在職月數比例重新核算疑義。
I-006 教師因天然災害期間,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或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覈實准予「停止上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案。
I-007 請延長病假屆滿一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其辦理留職停薪日之起算疑義案。
I-008 連續曠職之扣薪函釋,及因連續曠職致遭扣除薪俸之例假日,應否計入曠職日數計算疑義。
I-009 公務人員因病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者,其次年依規定先扣除之病、事、休假(如有休假),仍應先行扣除例假日再開始延長病假之計算(例假不予扣除)。
I-010 女性公務人員請安胎病假期間得依需要改請婚假,喪假,產前假,事後如仍有安胎需求,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函釋。
I-011 女性公務及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I-012 已滿規定期限之連續性事假不予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以及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機關首長得視請假事實予以核定。
I-013 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喪假期間適逢分娩,其原未請畢之喪假日數可否先行請畢,再續請分娩假疑義。
I-014 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並依減少工作時數扣薪函釋。
I-015 公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製作筆錄、調解、出庭、列席,而無退撫法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
I-016 公務人員經移付懲戒,如經公懲會傳喚出庭,得核給公假。
I-017 公務員子女因腸病毒學校停課之給假規定。
I-018 公務員及教師請病假及未逾3日生理假不予扣薪之計算方式重新規定函釋。
I-019 公傷假及延長病假之認定及事後得否更改假別疑義。
I-020 公傷假兩年期限之起算時間認定。
I-021 留職停薪公務人員彈性放假期間無上班事實,則復職後之補行上班日須否上班及如上班得否申報加班之保訓會再申訴決定書。
I-021-1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若人員補行上班後,但在彈性調整休假日前離職,該日補行上班是否依休息日加班計算疑義。
I-022 夫妻均為公務員得否同時申請家庭照顧假及嚴重疾病之界定。
I-023 出差加班得申領加班費或補休之相關函釋。
I-024 加班請示單及加班費印領清冊須否人事室簽章函釋。
I-025 因天然災害修繕房屋導致受傷,不再適用停止辦公登記,須自行請病假,事假或休假函釋
I-026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是否須以直接送醫始得核給公假療傷。
I-027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事、病假(含生理假)合計已逾規定請假日數者,是否應合併計算其曠職時數予以扣除俸給之疑義。
I-028 各機關假日奉派出差人員之加班,及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否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
I-029 奉准出差延後或提前出發(返回)之交通費得否報支疑義。
I-030 非因公赴離島或返回離島遇天候不佳之差假規定。
I-031 哺乳假不限男女且子女兩歲以下可申請每日60分鐘。
I-032 因病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者,應先扣除該年度之病、事、休假(扣除例假日)再開始延長病假之計算(不扣除例假日)。
I-033 請家人接送至出差地點,可否認定為自行駕車,報最高票價客運費。
I-034 機關核給公差登記參加公祭之同仁能否報差旅費。
I-035 公務人員之加 班補休時數,可否延續至新職機關繼續請補休。
I-036 請假規則所稱得以時計之每小時認定計算方式。
I-037 請假規則所稱喪假及婚假之計算自翌日起算函釋。
I-038 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所需檢附之診斷證明函釋。
I-039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受傷,以上午上班、下午半日或部分工作時數方式請公傷假,核給公假療傷意旨相違,又銷假後若原傷未癒或病情轉趨嚴重須再療養,得否續核給公傷假。
I-040 初任公職於到職前或留職停薪期間發生婚、喪、娩、流產、產前假等事實如何給假疑義。
I-041 連續曠職期間遇例假日,其應扣除俸給之日數如何計算,及該例假日應否計入曠職。
I-042 教師申請安胎事由之延長病假所應檢具之診斷證明書以醫院為限。
I-043 公務人員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是否須以直接送醫始得核給公假療傷。
I-044 延長病假及公傷假之核給是否有每次不得超過 3個月之限制疑義。
I-045 公務人員在本機關授課是否仍應受每週四小時之限制及以事假登記。
I-046 公務人員兼課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得以加班補休前往兼課,惟仍應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
I-047 學校職員、校長於服務學校兼課,須否辦理請假疑義。
I-048 延長病假並未規定每次核准不得超過3個月;公假療傷則限制每次核准不得超過3個月。
I-049 有關公教人員罹患水痘之法定傳染病,得否核給公假疑義。
I-050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分娩,於辦理回職復薪後,如仍在給假規定日數內者,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剩餘日數娩假。
I-051 延長病假與公傷假之區別,及公務人員再提出最新之診斷證明書,機關得否依醫師建議,更改原核定之延長病假為因公傷病之公假函釋。
I-052 公教人員請假檢具診斷證明書中,已註明或未註明建議應休養期間,仍得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據所記載之病名及診療情況,加以判斷其約需療治期間。
I-053 公教人員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疑義。
I-054 有關延長病假之核給,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應視其最近24個月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一年而定,尚無次數之限制。
I-055 假日或夜間擔任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之內聘講座或應他機關邀請擔任講座授課人員,如已支給鐘點費,不合另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I-056 因應捷運公司實施常客優惠方案措施,機關員工使用電子票證搭乘捷運系統報支費用之處理方式函釋
I-057 各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之交通費報支規定。
I-058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2 年內合併計算期滿1 年,復經留職停辦l 年後復職上班,其擬再請扣薪事假或病假,或辦理退休、資遣及是否病癒之審查疑義等。
I-059 關於公務人員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時,請依該假別訂定之意旨合理從寬核假。
I-060 曠職核定函參考範例。
I-061 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
I-062 公務人員因病經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時,其次年之事病休假應在延長病假之前先予扣除,及延長病假起日如適逢例假日之起算認定。
I-063 公務人員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公務人員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陪產假。
I-064 實施輪班、輪休制公務人員請生理假者,其生理假「1日」,應依該次輪班起始時間計算,最長不超過24 小時。
I-065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請公假與因病請延長病假療治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時,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作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
I-066

公務人員「陪產假」自111年1 月18 日起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並由5 日修正為7 日。

I-067

國內出差搭乘座位有分等之臺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車廂。

I-068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或「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皆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I-069

女性公務員因子宮外孕動手術治療,及輸卵管外孕接受手術治療或接受MTX藥物治療,得否核給流產假疑義。

I-070

公務人員罹患惡性腫瘤須請病假治療,其全部療程區分若干治療階段,各階段療治完竣銷假上班後,再請病假前往接受次階段治療時,需否檢具診斷證明書疑義。

I-071

只請病假半日,或連續交互請病假2日、事假1日,機關得否要求當事人檢附證明。

I-07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函釋。

I-073

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因非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而遲到者,得不列入遲到處理,但不含假日返鄉或旅遊,於假滿上班因交通阻塞致延遲到達者。

I-074

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一案

I-075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機關學校同仁,於投票日擔任投開票所及選務作業中心工作人員,或行使投票權之相關勞基法差假適用疑

I-076

因應「邊境穩健開放,自10月13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7天自主防疫」,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出國請假規定。

I-077

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得補休,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之人員;未經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及經政黨自行推薦參與選務工作,如曾於事前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得依准予補假。

I-078

有關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例如兵役召集補休、選務補休等)之補充規定,

I-079

有關機關員工短程洽公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公共運輸報支短程車資事宜之函釋。

I-080

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予補休一案。

I-081

內政部函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相關赴陸規範及赴陸應經申請許可一案。

I-082

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行政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I-083

有關政府推動登革熱疫情防治,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在家配合防疫噴藥得請家庭照顧假。

I-084

公務人員加班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問題。且該「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

I-085

公務人員因急病或緊急事故而補辦請假手續,應於同一年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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