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函釋專區
 

 
D-001
公務員得否發表或著作書籍或事先與他人簽訂於一定期限內必須完成一定著作以獲報酬疑義。
  
D-002 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所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需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範疑義函釋。
D-003 公務人員兼課時數、假別及假日兼課之限制函釋。
D-004 公務人員得否兼任私校董事函釋。
D-005 公務人員得否參加或經營多層次傳銷。
D-006 公教人員得否透過網路買賣物品。
D-007 登記為民宿負責人綜未實際營業亦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
D-008 兼任機關消費合作社職務須否受服務法規範函釋。
D-009 銓敘部104年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含認定標準表。
D-010 106年起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D-011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雖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但其倫理規範仍應比照辦理之函釋。
D-012 2個以上兼職得否在每月2個兼職費以內隨時調整支領對象函釋。
D-01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稱兼職之界定及教師得否於語言學習網站兼職或應邀擔任教科書編寫著作。
D-014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函釋。
D-015 公務員未經權責機關許可,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得否於事後補行申請核准程序等疑義。
D-016 銓敘部重新界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
D-017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包括政府機關(構)等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就法人投資之營利事業以及該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指派或遴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之董事、監察人。
D-018 公務員得否兼任國內外學術期刊(含一般出版社所發之學術期刊)編輯相關職務(如總編輯、副主編、編輯委員、編輯顧問等)疑義。
D-019 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之範疇。
D-020 公務員具有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者,得接受遴聘為監評工作人員。
D-021 為落實公務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各機關應落實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就(到)職時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D-022 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D-023 公務員得否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社員代表,及其持股比例等疑義。
D-024 公務員得否公餘時間於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令釋。
D-025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係於原辦公時間為之,權責機關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悖於原留職停薪事由。
D-026 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上開所稱「法令」之規範內容函釋。
D-027 公務員得否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一事。
D-028 駐衛警察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疑義。
D-029 公務員經指派參與商業活動、非營利性公益活動而接受收益分潤、捐贈,或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
D-030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
D-031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稱不得兼任之「公職」,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D-032

銓敘部104年8月6日及106年11月17日函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限制之11種態樣,僅為原則性歸納,非謂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僅以該2函列舉者為限。

D-033

公務人員經核准以進修、育嬰、侍親、依親、重大傷病照護、因公派赴外工作或公費出國研究等名義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須否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

D-034

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並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授權相關事宜,惟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D-035

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其兼職範圍及相關規定。

D-036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1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之補充說明。

D-037

銓部令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5 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

D-038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後,公務員兼職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疑義一案。

D-03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有關軍公教人員專(兼)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之兼職費規範事宜。

D-040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

D-041

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案。

D-042

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從事補習班批改作文之工作疑義。

D-043

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

   

網頁維護: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人事室 高明賢
kau0914@ms23.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