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函釋專區
 

 
E-001
公務人員養育多胞胎子女但配偶未就業者得否單人或雙人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002 公務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雙方圴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003 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
E-004 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申請眷屬喪葬補助函釋
E-005 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各項生活津貼補助函釋
E-006 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時,應回復原職務,並辦理復職動態登記;留職停薪期間,如擬調任其他機關職務,須否先辦理復職始得依商調程序辦理調任。
E-007 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一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其辦理留職停薪日之起算疑義案。
E-008 延長病假-期滿因同一病情二度核准留職停薪者,其前後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仍未痊癒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E-009 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祖父過世,復職後可否於百日內請喪假。
E-010 公務人員得否因配偶公費出國進修或研究,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E-011 公務人員於原上班時間如有親自育嬰事實,雖將3 足歲以下子女送幼兒園托育,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012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機關仍得應業務需要,調整其職務。
E-013 公務人員服研發替代役,得否辦理留職停薪。
E-014 留職停薪人員未依限復職者之視同辭職生效日認定函釋。
E-015 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者之職務調整及其回職復薪職務之權益相關事宜。(注意:下方函釋有進一步之規定)
E-016 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自願調整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且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限制。
E-017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2 年內合併計算期滿1 年,復經留職停辦l 年後復職上班,其擬再請扣薪事假或病假,或辦理退休、資遣及是否病癒之審查疑義等。
E-018 公務人員於育嬰留停期間從事進修機關得否撤銷其留職停薪函釋(公務人員留停期間得於夜間或假日進修)停止適用,請參E-022)
E-019 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
E-020 留職停薪人員得否於例假日辦理復職。
E-021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
E-022 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應專技考試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E-023 公務人員經核准以進修、育嬰、侍親、依親、重大傷病照護、因公派赴外工作或公費出國研究等名義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須否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
E-024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老邁」及「重大傷病」如何認定疑義?
E-025 公務人員申請照護重大傷病子女留職停薪含延長期間前後併計僅一年六個月,得再次申請延長留職停薪至三年屆滿為止。
E-026 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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