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

原因
要件
慰問金
備註
減發或不發
應檢具證件
類別
傷亡情形
一般情形發給金額
例外加發金額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

一、所稱意外
  ,指非由
  疾病引起
  之突發性
  的外來事
  故

二、須受傷、
  失能或死
  亡與執行
  職務時所
  發生之意
  外,具有
  相當因果
  關係者為
  限

 

受傷
慰問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   生命危險或失能之虞
  者

20萬元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加30%

 

一、所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
  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
  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
  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
  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
  風險工作,且依通常客觀之
  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
  、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
  意外致受傷或失能,自住院
  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須
  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之日,或
  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
  度加重或死亡者,按失能等
  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
  問金。上述一百八十日之期
  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
  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
  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
  逾二年。

三、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
  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
  ,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
  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款給付
  ,應予抵充。本辦法發給之
  慰問金高於下列其他各款合
  併之給付總額者,僅發給其
  差額;低於或等於者,不再
  發給:
(一)慰問金。
(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三)各種額外保險之給付。
   但保險係依政府強制性規
   定辦理,且公務人員有負
   擔保險費者,其給付免予
   抵充。

四、下列人員得比照適用:
(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
   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教育人員。
(四)技工、工友。
(五) 五、約僱人員。
(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
   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但
   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
   僱用之人員,不得比照發
   給慰問金。

一、公務人員有故
  意情事者,不
  發給;有重大
  過失情事者,
  減發30%

二、故意或重大過
  失之認定,由
  核定權責機關
  學校依事實調
  查或依有關機
  關之鑑定報告
   辦理

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
  外致受傷者,應檢具公務人員
  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
  表一式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
  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
  ,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
  後發給。但左列第六、七類原
  因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及澎
  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公
  務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
  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
  外致失能者,應檢具公務人員
  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
  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
  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
  證明書(含造成永久失能原因
  ),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
  具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
  能或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
  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
  外致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
  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
  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
  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
  出具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
  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
  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2、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
  十日以上
8萬元
3、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
  ,未滿三十日者

6萬元

4、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
  者
2萬元
5、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
  以上者
1萬元
6、未住院而須治療四次
  至六次者
6仟元
7、未住院而須治療三次
  以下者
3仟元
失能
慰問金
全失能者
600萬元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發給1,000萬元
半失能者

300萬元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發給600萬元
部分失能者
160萬元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發給320萬元
死亡慰問金
600萬元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發給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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