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
要件
|
慰問金
|
備註 |
減發或不發 |
應檢具證件
|
|||
類別
|
傷亡情形
|
一般情形發給金額
|
例外加發金額
|
|||||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 |
一、所稱意外 二、須受傷、
|
受傷
慰問金 |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 生命危險或失能之虞 |
20萬元 |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加30%
|
一、所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 三、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 四、下列人員得比照適用: |
一、公務人員有故 二、故意或重大過 |
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 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 |
2、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 十日以上 |
8萬元 |
|||||||
3、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 ,未滿三十日者 |
6萬元 |
|||||||
4、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 者 |
2萬元 |
|||||||
5、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 以上者 |
1萬元 |
|||||||
6、未住院而須治療四次 至六次者 |
6仟元 |
|||||||
7、未住院而須治療三次 以下者 |
3仟元 |
|||||||
失能
慰問金 |
全失能者 | 600萬元 |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發給1,000萬元 | |||||
半失能者 |
300萬元 |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發給600萬元 | ||||||
部分失能者 |
160萬元
|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發給320萬元 | ||||||
死亡慰問金
|
600萬元 |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發給1,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