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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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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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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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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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基準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 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 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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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給付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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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8年5月30日以前年資: (一)未滿5年者: 每1年1個月,未滿1年之 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二)年資2.5至10年: 每年1個 (三)年資11至15年: 每年2個月 (四)年資16至19年: 每年3個月 (五)年資20年以上: 一次發給36個月 二、86年5月31日以後年資: 每滿 1年給付1.2 個月,畸 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合併 86 年 5月30 日以前之年資 給付之養老給付,最高以 36個月為限。 三、103年6月1日以後年資: 每滿 1年給付1.2 個月,畸 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合併 103 年5月31日以前之年資 給付之養老給付,最高以 42個月為限。但若未放棄 優惠存款者,最高仍以36 個月為限。 |
1. 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合計十二年六個 月以上者,如其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一年一點二個月 時,以一年一點二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二 年六個月者,如其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 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差額月 數。 2.依舊制年資給付之金額,可依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 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及退休公務人員公保 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辦理優惠存 款,應親至台灣銀行辦理開戶後直接儲存,切勿兌現或 存入個人其他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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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 |
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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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者,繳付保險費未滿 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者,給 |
1. 自殺死亡仍予照發。 2. 因公死亡、失能如係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應加附「公 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被保險人最近三年因公積 勞考績(成)證明書」(其中一年甲等,兩年乙等以上 始可),其他因公條款者應由要保機關學校出具因公死 亡證明書,詳敘被保險人因公事實發生之時間、地點及 送醫等詳細經過情形,如有其他佐證文件亦請附送參辦。 3. 如已領養老給付月數應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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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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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繳付保險 繳付保險費滿20年,未滿30年 繳付保險費滿30年,未滿35年 繳付保險費滿35年以上者,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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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喪葬
給付 |
父母或配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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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月 | 1. 給付基準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 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 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額計算。 2.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規定,得請喪葬津貼之「眷屬 」,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二十五歲之 子女。 3.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 ,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 4.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 繼父(母)之一方時,經被保險人自行切結,在不重領 原則下,可擇一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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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2歲至未滿25歲
之子女死亡 |
2 個月 | |||
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
之子女死亡 |
1 個月 | |||
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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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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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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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個月 | 1. 給付基準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 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 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額計算。 2. 公教人員保險之全失能、半失能補助,自得請領之日起 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3. 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五十八號規定,女性 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具有子宮割除、兩側卵巢 割除、或因癌症生殖器官接受放射治療等情形之一,致 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得請領部分失能給付六個月。 4. 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內,因公、或因疾病或意外傷 害致成失能時,必須先經醫治終止後,仍遺留無法改善 之障礙,且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失 能標準項目者,可以請領失能給付。 5. 餘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行注 意事項」及「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及失能標準表」。 |
非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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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個月 | |||
半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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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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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個月 | ||
非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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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個月 | |||
部分
失能 |
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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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個月 | ||
非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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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月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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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發給 6 個月,但留職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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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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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欠繳之保險費、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者,公保部得自津貼中扣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