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

區  分
給付標準
備   註
 
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生育多
胞胎者,按比例增給:
一、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
  產。
二、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
  ,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
  或早產。
 

給付基準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
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
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額計算。
養老給付一次金
 
一、88年5月30日以前年資:

 (一)未滿5年者:
   每1年1個月,未滿1年之
   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二)年資2.5至10年:
   每年1個
 (三)年資11至15年:
   每年2個月
 (四)年資16至19年:
   每年3個月
 (五)年資20年以上:
   一次發給36個月

二、86年5月31日以後年資:
  每滿 1年給付1.2 個月,畸
  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合併
  86 年 5月30 日以前之年資
  給付之養老給付,最高以
  36個月為限。
 
三、103年6月1日以後年資:
  每滿 1年給付1.2 個月,畸
  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合併
  103 年5月31日以前之年資
  給付之養老給付,最高以
  42個月為限。但若未放棄
  優惠存款者,最高仍以36
  個月為限。
 

1. 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合計十二年六個
 月以上者,如其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一年一點二個月
 時,以一年一點二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二
 年六個月者,如其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
 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差額月
 數。
2.依舊制年資給付之金額,可依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
 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及退休公務人員公保
 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辦理優惠存
 款,應親至台灣銀行辦理開戶後直接儲存,切勿兌現或
 存入個人其他帳戶!
 
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
因公

因公死亡者,繳付保險費未滿
20年者,給與36個月

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者,給
與48個月。

 
1. 自殺死亡仍予照發。
2. 因公死亡、失能如係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應加附「公
 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被保險人最近三年因公積
 勞考績(成)證明書」(其中一年甲等,兩年乙等以上
 始可),其他因公條款者應由要保機關學校出具因公死
 亡證明書,詳敘被保險人因公事實發生之時間、地點及
 送醫等詳細經過情形,如有其他佐證文件亦請附送參辦。
3. 如已領養老給付月數應予扣除。
 
非因公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繳付保險
費未滿20年者,給與30個月

繳付保險費滿20年,未滿30年
者,給與36個月;

繳付保險費滿30年,未滿35年
者,給與42個月;

繳付保險費滿35年以上者,給
與48個月。

眷屬喪葬
給付
父母或配偶死亡
   3 個月  
1. 給付基準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
 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
 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額計算。
2.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規定,得請喪葬津貼之「眷屬
 」,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二十五歲之
 子女。
3.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
 ,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
4.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
 繼父(母)之一方時,經被保險人自行切結,在不重領
 原則下,可擇一報領。
 
年滿12歲至未滿25歲
之子女死亡
   2 個月
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
之子女死亡
   1 個月
失能給付
全失能
因公
   36 個月  
1. 給付基準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
 個月保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
 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額計算。 
2. 公教人員保險之全失能、半失能補助,自得請領之日起
 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3. 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五十八號規定,女性
 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具有子宮割除、兩側卵巢
 割除、或因癌症生殖器官接受放射治療等情形之一,致
 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得請領部分失能給付六個月。
4. 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內,因公、或因疾病或意外傷
 害致成失能時,必須先經醫治終止後,仍遺留無法改善
 之障礙,且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失
 能標準項目者,可以請領失能給付。
5. 餘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行注
 意事項」及「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及失能標準表」。
 
非因公
   30 個月
半失能
因公
   18 個月
非因公
   15 個月
部分
失能
因公
   8 個月
非因公
   6 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最長發給 6 個月,但留職停
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以實
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
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
日數計算。
 

 
1. 給付基準按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金之
 60% 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 
2. 須符合「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之要件
 者,始得申請。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必須選擇繼續加保。
4.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但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
 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5. 夫妻同為公保之被保險人者,自111年2月10日起,在同一
 期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雙
 方均可同時請領育嬰津貼。
 

備    註
 
如有欠繳之保險費、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者,公保部得自津貼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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