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資遣事項請點此◎
行政機關:自87年07月01日納入勞動基準法
公立學校:自87年12月31日納入勞動基準法
給 付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
退休金
|
一次退休金
|
|
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一次退休金,均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即本餉,不含專業加給)及本人實物代金(以930元計算)為基數。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故判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是否超過十五年,仍應自工友受僱日起算。 退休金試算 |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之服務年資 |
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
勞工保險
|
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
勞工保險
|
老年年金
|
1.依以下兩公式計算,擇優發給。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 日者,以1個月計算: 第一式: 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0.775%+3000元 第二式: 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2.展延年金: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 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年金給付,每延後 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20%。 3.減給年金: 被保險人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 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1年,依計 算之給付金額減4%。 |
||
勞工退休金
|
由雇主及勞工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專戶,未來勞工退休時可領取之每月退休金金額,需視歷年實際提撥之退休金金額及累積收益而定。 |
資 遣
|
||||
給 付 項 目
|
說 明
|
備 註
|
||
資遣費
|
一次
資遣費 |
|
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其資遣給與標準均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故判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是否超過十五年,仍應自工友受僱日起算。 |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之服務年資 |
繼續工作滿一年者,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
勞工
保險 |
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
勞工保險
|
老年年金
|
1.依以下兩公式計算,擇優發給。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 日者,以1個月計算: 第一式: 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0.775%+3000元 第二式: 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2.展延年金: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 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年金給付,每延後 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20%。 3.減給年金: 被保險人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 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1年,依計 算之給付金額減4%。 |
||
勞工退休金
|
由雇主及勞工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專戶,未來勞工退休時可領取之每月退休金金額,需視歷年實際提撥之退休金金額及累積收益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