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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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標   準
申請時機
辦理對象
優惠存款

 
一、依據行政院訂頒之「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辦理。
二、每月最高儲蓄額職員為1萬元、工友為5千元,每人最高限額職員為70萬元、工友為35萬元。
三、利率按存款當時各承辦儲蓄單位牌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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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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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已停止受理新案)
一、 94 年以前(含)各年度獲貸者,一律按台灣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042%計算調整。
二、
自95年度起,行政院已不再核列輔購公教住宅貸款預算。中央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協助解決公教員工居住問題,仍有適當貸款管道,特規劃運用社會資源,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遴選銀行承作承作各類「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相關規定如下:
●110∼113年貼心相『貸』一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
(一)

貸款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連續服務滿1年之約聘僱人員、連續服務滿2學年之公立高中(職)以下代理老師)。

(二)
優惠利率: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485%。

(三)

相關費用:票信查詢費每人次100元。
(四)
貸款期限:七年。
(五)
額度:每人核貸最高200萬元。借款人加計其他金融機構同性質貸款,合計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得超過每月俸給總額三分之一,且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月平均收入,不得超過22倍。
(六)
保證責任:借款人借款金額逾80萬元者,應提供不動產擔保或自行覓妥1位一般保證人,該一般保證人需由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由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在職證明書)且符合授信標準之人員擔任,並附一般保證責任。
(七)
辦理方式及貸款名額:本貸款係由土地銀行負貸款風險,並於上開貸款期限及貸款額度內,依借款人條件評估其核貸期限、額度,爰土地銀行就本貸款具有准駁及核定期限、額度之權利。
(八)
貸款資金與風險:本貸款係徵選最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貸款資金由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由借款人負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負補貼之責。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涉入處理。
(九) 申請期間:110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十) 查詢網址:請洽土地銀行各分行辦理,亦可透過「線上申辦個人信貸業務系統」於線上完成申請、簽約及對保等事宜,查詢網址:https://oi.landbank.com.tw/,洽詢電話:02-2314-6633或0800-231-590。

 
●108∼110年築巢優利貸一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
(一)

貸款對象: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員工,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465%機動計息。
(三)
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四)
額度:依臺灣銀行綜合評估借款人收入、還款能力、信用情形、擔保品座落、擔保品價值、借款用途等核予。
(五)
擔保品:借款人應提供本人或其配偶之不動產(含本人或其配偶與他人共購之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臺銀。擔保品範圍包含合宜住宅、捷運共構宅(不含無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之標的)及臺灣銀行認定確實供住宅使用之農舍。
(六)
貸款名額:本貸款不限首次購屋,凡符合申貸資格及條件者,皆可申請本項貸款,惟臺灣銀行就本項貸款具有最終准駁核貸權。臺銀保有最後審核權。依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合稱主管機關)規定應受信用管制之對象或擔保品不適用本貸款,另依主管機關相關最新法令規定辦理,包含但不限於「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個案准駁及授信條件悉依相關法令及臺銀授信規定辦理。
(七)
償還方式:本金寬緩期限最長5年,由臺灣銀行依個案情形核定。
(八)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自遲延時起,臺灣銀行就借款人遲延還本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並不得另計收違約金。
(九)
貸款費用:收取借款人及保證人之信用查詢費,每人新臺幣100元整。房屋抵押權設定之代書費、規費、設定費、火險及地震險等非臺銀收取之費用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十)
貸款風險:本貸款係徵選最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貸款資金由承作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則由借款人全額負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負貼補之責。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借款約定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涉入處理。本貸款係由臺灣銀行負授信風險,依借款人各項條件評估其貸款額度及還款期限,爰該公司就本貸款具有最終准駁核貸權。
(十一) 辦理方式及洽詢:請洽臺灣銀行國內各分行辦理,查詢網址:https://www.bot.com.tw/Business/Loans/ConsumerLoan/Pages/default.aspx;客服中心24小時洽詢電話:免付費電話0800-025-168,付費電話02-21910025、02-21821901。
(十二) 申請期間: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十三) 「108年至110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說明資料 
   
  

 
●111∼113年築巢優利貸一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
(一)

貸款對象: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員工,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二)
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碼 0.465% 機動計息。
(三)
貸款期限:臺灣銀行:最長為30年,惟得視業務需要增加,最長不得逾 40年。
     中國信託銀行:最長為35年。
(四)
額度:依各該金融機構綜合評估借款人收入、還款能力、信用情 形、擔保品座落、擔保品價值、借款用途等核予。
(五)
擔保品:借款人應提供本人或其配偶之不動產(含本人或其配偶 與他人共購之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各該金融機構。擔保品範圍包含合宜住宅、捷運共構宅(不含無建物所有權之標的)及各該金融機構認定確實供住宅使用之農舍。
(六)
銀行核貸權:本貸款不限首次購屋,凡符合申貸資格及條件者,皆可申請本項貸款,惟各該金融機構就本項貸款具有最終准駁核貸權。各該金融機構保有最後審核權。依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受信用管制之對象或擔保品不適用本貸款,另依主管機關相關最新法令規定辦理,包含但不限於「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個案准駁及授信條件悉依相關法令及各該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
(七)
償還方式:本金寬緩期限最長5年,由各該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核定。借款人得隨時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各該金融機構不得收取任何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另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借款,各該金融機構接獲借款人申辦清償證明文件,應立即配合辦理。
(八)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自遲延時起,各該金融機構就借款人遲延還本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並不得另計收違約金。
(九)
貸款費用:房屋抵押權設定之代書費、規費、設定費、火險及地震險等非各該金融機構收取之費用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十)
核貸期限:各該金融機構於接獲借款人之申請,除情形特殊或經借款人同意,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核貸撥款。
(十一)
代償:借款人得請求各該金融機構代為清償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除匯款手續費外,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費用。
(十二)
貸款風險:本貸款係徵選最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貸款資金由承作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則由借款人全額負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負貼補之責。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借款約定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涉入處理。本貸款係由各該金融機構負授信風險,依借款人各項條件評估其貸款額度及還款期限,爰各該金融機構就本貸款具有最終准駁核貸權。
(十三) 辦理方式及洽詢:
臺灣銀行:
請洽該行國內各分行辦理,查詢網址:https://www.bot.com.tw/Business/Loans/ConsumerLoan/Pages/default.aspx;客服中心24小時洽詢電話:免付費電話 0800-025-168,付費電話02-21910025、02-21821901。
(十四) 中國信託銀行:
請洽中信銀各分行辦理,查詢網址:https://www.ctbcbank.com/content/dam/minisite/long/loan/mortgage/product02.html;客服中心24小時洽詢電話:免付費電話0809-066-666,付費電話(02)2769-5000。
(十五) 申請期間: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十六) 「111年至113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說明資料 
   
  
   
  


 

依各年度規定,並逕洽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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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基金
指定用途
貸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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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基金指定用途貸款
一、 貸款用途:為期使所有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人員於結婚、生育、急難及子女出國留學等急需時
二、
申辦期限: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
承辦銀行及貸款利率:
(一)
承辦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
(二)

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675%機動計息。

四、
每人貸款額度:
(一)
每位借款人借款額度,以其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超過每月俸給總額三分之一為限。
(二)
急難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三) 子女出國留學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四) 結婚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
(五) 生育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
(六) 借款人在金融機構如已借有信用貸款未清償但仍依繳款期限繳交本息,且無滯延繳納者,辦理本次貸款時,除選擇採七之(二)之保證方式者外,應扣除已借款之額度。
五、 申請資格及程序:凡參加本基金人員,有發生本貸款四項指定用途事實時,借款人及保證人無信用不良紀錄者,可於事實發生前2個月或發生後3個月內,於本貸款申請期限內檢同相關規定文件,逕向本貸款合作辦理之行庫各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六、
繳款程序:銀行每月依與借款人約定之繳款日自借款人於該行所開立之帳戶內扣除本息。
七、 保証:保證方式(由借款人任選其一):
(一) 借款人應自行覓妥1位一般保證人,該保證人須由同一縣市之參加本基金(由機關出具參加基金證明書)且符合承辦銀行授信標準之人員擔任保證。
(二) 借款人可提供自有不動產經承貸銀行設定抵押作為擔保品,若所提供之不動產為足額擔保,免徵保證人。
八、

貸款期限及寬緩期:

(一)
貸款年限最高為5年。
(二)
借款人得選擇第1年僅支付利息,不償還本金,自第2年起本金利息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九、 應備文件:
(一)
共同性文件資料:
1. 借款申請書(申請書表依各承辦銀行之規定,並由申請人逕洽承辦銀行各地分支機構索取)。
2.
機關出具之加入本基金證明書(該證明有效期為1個月)。
(二) 個別性文件及資料:
1. 結婚貸款:結婚喜帖或結婚證書。
2. 生育貸款:出生證明或其它可證明已懷孕待產之證明文件。
3. 子女出國留學:國外大專以上就讀學校之入學許可通知及簽證核准之證明。
4.
急難貸款:當地鄉鎮市公所以上之政府證明其所受到之天然災害程度及其急難之事實。
十、
費用負擔: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一) 借款人及保證人之信用查詢費。
(二) 房屋抵押之代書費、規費及設定費。
十一、

其他:參加本基金人員申貸本項貸款,應本誠信原則,提供正確真實資料予承辦行庫,若有提供不實資料經發現後,承辦銀行得將其調整為該行一般貸款利率,並追溯其利息差額。
  
 

 

 

依各年度規定,並逕洽銀行

員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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