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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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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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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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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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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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對象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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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公教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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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醫護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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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含各年齡層各類傷病住院),或無住院事實,惟因疾病須長期治療(含不孕症治療或門診手術),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並檢附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 元。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三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
分6年(72期)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厘計算機動調整。 |
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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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本人,留職停薪 |
育嬰貸款 |
一、公教員工養育三足 |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雙生以上者,最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 |||
產後護理 |
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產後 |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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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 |
一、公教員工之配偶、 本人及配偶之直系 血親,有長期照顧 服務法所定身心失 能情形,持續已達 或預期達六個月以 上,經醫院出具診 斷證明及照護費用 證明者。 二、公教員工之配偶本 人及配偶之直系血 親未符前目情形, 惟年齡六十五歲以 上,日常生活須被 照顧,經檢附照護 費用(看護費用、 日照中心、生活耗 材及輔具費用等) 相關證明者 。 |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 |||
喪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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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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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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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 |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始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