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貸款(中央機關適用,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可能不同)

貸款項目
申貸條件
補助標準
貸款償還
申請時機
支給對象及限制
編制公教員工
傷病醫護貸款
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含各年齡層各類傷病住院),或無住院事實,惟因疾病須長期治療(含不孕症治療或門診手術),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並檢附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
元。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三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分6年(72期)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厘計算機動調整。

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


申請育嬰貸款
者於子女滿三 足歲前提出申
請,其他事故於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一、員工本人,留職停薪
  人員不得申貸。但育
  嬰留職停薪者申請育
  嬰貸款,不在此限。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
  員工時,對同一事故
  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
  款項目為限,不得重
  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
  間,再發生急難事故
  時,得再申請貸款。
  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
  還之貸款餘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
  萬元,且每月應攤還
  本貸款之本息總額,
  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
  (係指按月支領之薪
  俸、技術或專業加給
  或學術研究費加給及
  主管職務加給之總額
  )二分之一。

四、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
  ,應自貸款之次月起
  ,由服務機關、學校
  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
  繳,彙送當地貸款銀
  行人事總處資金帳戶
  。但育嬰留職停薪者
  應逕洽貸款銀行開立
  約定存款之帳戶,按
  月自該帳戶扣繳。

五、調職者,由原服務機
  關通知新職機關或學
  校繼續按月扣繳。離
  職(包括退休、資遣
  、免職、免除職務、
  撤職、辭職等)時,
  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
  之服務機關、學校一
  次繳清餘款,再由服
  務機關、學校向指定
  貸款銀行繳付。

育嬰貸款

一、公教員工養育三足
  歲以下子女,經檢
  附親屬關係證明文
  件(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影本等)者
   。

二、公教員工或其配偶
  產後於護理機構、
  坐月子中心休養,
  經醫院出具新生兒
  出生證明文件,並
  檢附照護費用證明
  者。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雙生以上者,最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產後護理
貸款

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產後
坐月子休養,經醫院出
具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
,並檢附照護費用(護
理機構、坐月子中心、
到宅坐月子、月嫂服務
或月子餐宅配費用等)
證明者。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長期照護
貸款

一、公教員工之配偶、
  本人及配偶之直系
  血親,有長期照顧
  服務法所定身心失
  能情形,持續已達
  或預期達六個月以
  上,經醫院出具診
  斷證明及照護費用
  證明者。

二、公教員工之配偶本
  人及配偶之直系血
  親未符前目情形,
  惟年齡六十五歲以
  上,日常生活須被
  照顧,經檢附照護
  費用(看護費用、
  日照中心、生活耗
  材及輔具費用等)
  相關證明者 。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喪葬貸款
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災害貸款
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 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始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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