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

原 因
要    件
期    限
申 請 檢 證
育嬰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年


1. 檢具申請書及戶籍謄本

2. 夫妻可同時申請

侍親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年 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依刑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規定範圍辦理)
家庭
照護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年

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依刑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規定範圍辦理)

出國
依親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年

1. 檢具申請書、配偶因公奉派國外或工作一年以
 上之證明文件

2. 銓敘部87.08.20.臺甄五字第 1653602號函釋,配
 偶通過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者
 ,得比照辦理,但配偶服務於民間團體、公司
 或行號等受指派公費出國進修者,則不適用

進修

赴國內外大學院校進修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

檢具申請書,入學通知單

  
●附註: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二款(養育三足歲
  以下子女、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留職停薪可能影響之權益如下,請妥慎考量:
(一)留職停薪期間達考績年度七個月以上者,當年不予考績。
(二)除服兵役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願全額繳交退撫基金者外,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職)年資,復職後
   亦不得購買年資。
(三)有關生活津貼補助權益事項: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年5月6日67局肆字第 07869 號函規定,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
   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
 2、但依該局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第 2項第 1款至第 4款辦理留職停薪
   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復依該局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 0960063856 號函規定,基於倫常
   及公平一致處理之考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申請原因之親屬
   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並追溯自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3、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4.03.31六四局肆字第6905號、83.12.21.八十三局給字第41674號函釋,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
   項補助。
 4、依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示,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綜上:
除因育嬰、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依親而留職停薪者(不含進修),其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服兵役留職停
    薪者仍得核予各項補助,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99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外,餘於留
    職停薪期間發生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
(四)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三、有關留職停薪人員之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繳費規定,請另參閱
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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