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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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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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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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檢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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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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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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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年 |
1. 檢具申請書及戶籍謄本
2. 夫妻可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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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親 |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
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年 |
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依刑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規定範圍辦理) |
家庭
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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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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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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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依刑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規定範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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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
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年 |
1. 檢具申請書、配偶因公奉派國外或工作一年以
上之證明文件
2. 銓敘部87.08.20.臺甄五字第 1653602號函釋,配
偶通過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者
,得比照辦理,但配偶服務於民間團體、公司
或行號等受指派公費出國進修者,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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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國內外大學院校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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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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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申請書,入學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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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二款(養育三足歲
以下子女、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留職停薪可能影響之權益如下,請妥慎考量:
(一)留職停薪期間達考績年度七個月以上者,當年不予考績。
(二)除服兵役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願全額繳交退撫基金者外,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職)年資,復職後
亦不得購買年資。
(三)有關生活津貼補助權益事項: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年5月6日67局肆字第 07869 號函規定,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
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
2、但依該局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第 2項第 1款至第 4款辦理留職停薪
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復依該局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 0960063856 號函規定,基於倫常
及公平一致處理之考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申請原因之親屬
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並追溯自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3、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4.03.31六四局肆字第6905號、83.12.21.八十三局給字第41674號函釋,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
項補助。
4、依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示,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綜上:除因育嬰、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依親而留職停薪者(不含進修),其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服兵役留職停
薪者仍得核予各項補助,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99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外,餘於留
職停薪期間發生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
(四)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三、有關留職停薪人員之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繳費規定,請另參閱【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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