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進修
公
務
人
員
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 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 一人計。
1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 不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 ,以一人計。 2自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 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 限。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 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 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備註
1.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2.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3.參加進修且符合規定者,得核予學分費補助,補助金額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