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進修

全部時間進修

 
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
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
一人計。
 

部分時間進修

 
1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
 不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
 ,以一人計。
2自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
 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
 限。
 

公餘時間進修
 
由服務機關自行核定,不受名額限制。
 
留職停薪進修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
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
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備註

 

 
1.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2.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3.參加進修且符合規定者,得核予學分費補助,補助金額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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