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函釋專區
 

 
G-001
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救濟程序改採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
  
G-002 保訓會有關公務人員提起救濟經撤銷行政處分後之相關權益補救函釋。
G-003 機關因業務需要辦理非屬文康活動性質之各項活動,得為核予公假參加人員投保平安保險。
G-004 保訓會有關行政機關要求公務員返還不當得利之作業程序函釋。
G-005 停職期間可於民間機構工作及復職補薪時不須扣除期間支領報酬。
G-006 免職處分撤銷而復職者之補薪,獎金,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等疑義。
G-007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案件辦理流程圖及流程表。
G-008 訴訟確定受刑事判決有罪或無罪但經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G-009 對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為資審慎,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為宜函釋。
G-010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
G-011 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訴人得否申請輔助及其請求權時效認定。
G-012 退休人員於104年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始申請自91年起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等疑義函釋。
G-01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109年10月5日起實施一案。
G-014 借調及商調回復(不論是否同意)、曠職登記或核定、平時考核獎懲(含不予敘獎及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考績(不論等第)、一次記兩大功獎勵令及專案考績等皆界定為行政處分,應告(副)知當事人並加註救濟教示內容。
G-015 公務人員經法務部廉政署訊問,復移送地方檢察署偵查,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範圍之疑義案。
G-016 有關公務人員受免職、停職處分,經提起救濟後撤銷行政處分之相關權益補救函釋
G-017 有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人事、主計、政風一條鞭處長、主任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其申訴處理及雇主定義。
G-018 公務人員加班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問題。且該「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
G-019 建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提供公務人員提前反映機制,以加強公務人員之程序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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