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函釋專區
 

 
L-000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核工作時,應協助遺族取得病歷資料,以提升撫卹申請程序對遺族之友善(附流程圖、作業手冊)。
L-001 108年6月30日以前已領受月撫慰金的現職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辦理退休,得同時支領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函釋。
  
L-002 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二擇一限制之退休人員申請領受配偶遺屬年金並放棄本人原領定期性給付之執行事項函釋。
L-00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月退休金、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領受人,如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函釋。

L-004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法改領之月撫慰金包括原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等合計數之半數函釋。
L-005 支領月撫慰金遺族未依規定申報減口致溢領眷屬實物代金及補助費時,其追繳期限如何適用疑義函釋
L-006 遺族申領撫慰金、撫卹金、公保及殮喪補助費之權力不因民法放棄繼承而受影響函釋。
L-007 退休公務人員遭服務機關追繳溢領月退休金期限之相關法令適用及得否分期繳回問題。
L-008 教師曾任提前離職致未滿三個月之代理教師年資不能採計提敘或併計退休,及連續三個月之認定函釋。
L-009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具有公教身分之遺族能否請領葬喪補助函釋。
L-010 交通事業人員支領月退休金後死亡經發給六個月殮葬補助費,其具有公教身分之子女,可從寬再請領眷屬喪葬補助費。
L-011 支領年撫卹金之成年子女於就讀大學之休學或重休期間應由何時起停止給卹。
L-012 軍職人員於870605以後退除役且支領退除給與並轉任公務人員者,其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相關事宜。
L-013 公教人員曾任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並重行退休者,其前後退休年資應合併計算受限彙整表及公教人員曾任得併計退休之代理教師年資一覽表。
L-014 軍職年資併計退休時之服役年資必須採十足計算。
L-015 新退撫法第73條第1項所定各項退撫給與請求權之時效適用疑義函釋。
L-016 內政部函釋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
L-017 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或投資事業,該財團法人或投資事業之認定函釋。
L-018 有關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請領退撫給與疑義函釋。
L-019 銓敘部函-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之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修法以後轉任者為適用對象。
L-020 新退撫法1070701施行後原依舊法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疑義函釋(新法刪除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可補繳基金之規定)。
L-021 支領月退休金長期居住大陸而暫停發給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其大陸遺族得否申請暫停期間之月退休金及支領一次撫慰金之相關規定。
L-022 屆齡退休者之退休生效日須否先簽呈首長核准。
L-023 84年7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實施以後退休者,舊制年資退休金不再發給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L-024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兼職規定之公務人員,在尚未移付懲戒前,得否申請退休之疑義函釋。
L-025 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已於退休前致贈之紀念品免予繳回函釋。
L-026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4條自願退休所稱滿5年、25年及第5條所稱滿15年得領月退休金之年資採計是否包括私校年資函釋。
L-027 公務人員因長期請假或曠職而停發薪津致無薪可扣期間,得否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公保疑義。
L-028 退休人員移居國外因健康因素致無法申請駐外單位出具證明以申領月退休金者,僅能親自回國申領,及是類人員經停發月退休金後亡故者,其遺族得否要求補發暫停期間之月退休金。
L-029 支領月退休金教育人員亡故後,其未婚未成年子女得否由監護人簽章代為放棄月撫慰金請領權利函釋。
L-030 退休人員犯貪瀆罪經判刑確定入監服刑,其三節慰問金須否停發疑義。
L-031 研發替代役併計退休年資函釋。
L-032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之薪酬係按季,半年或按年發放者,其每月薪酬標準之認定函釋。
L-033 107年起退撫給與改為按月發放後之退撫人員出國查驗發放或停發函釋。
L-034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

L-035

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銀行得否就冒領或溢領之款項,逕自領受人專戶扣款收回疑義。

L-036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而退休或資遣者,其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至實際離職日期間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予收回,並自實際離職未支領俸給之日起發給退撫給與。

L-037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期間或期滿當事人是否病癒如何審查及得否辦理退休或資遣函釋。

L-038

公教人員驗退離營或退伍(役)、停役之日起至實際復職到日之期間得否補繳退撫基金以併計退休年資。

L-039

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海外僑校、海外臺灣學校之服務年資,得否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L-040

退休人員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得否發給三節慰問金疑義。

L-041 退休教育人員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毋須停發月退休金。
L-042 退休人員再任幼兒園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須否停發月退休金疑義函釋。
L-043

大法官釋字第782號解釋後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應恢復發給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相關作業函釋。

L-044

涉案公教人員因案停職至逾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期,嗣後經有罪判決確定,則其逾屆退日後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額,應否核實收回疑義。

L-045

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再任有給職務係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是否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第1款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疑義。

L-046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59條規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

L-047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規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基本工資應停發月退休金,有關薪酬總額之認定函釋。

L-048

公務人員退撫法、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第4條所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案。

L-049

公務人員因身體殘廢命令退休,如其確定成殘後無法執行職務之日期,係在奉准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間者,均得辦理,惟最遲仍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之翌日。

L-05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 月1日施行後,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流程及公文範例。

L-051

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新退撫法施行後1年內亡故者,其未再婚配偶之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年以上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

L-052

再任後復退休人員之三節慰問金應由第二次退休機關辦理發放。

L-053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仍應俟其返臺居住後,再親自申領補發相關事宜。

L-05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自110 年1 月1 日起,每年調升1%,由現行12% 分3 年調整至15%。(附錄:費率調升後應自提金額及增加金額速覽表

L-055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自106 年8月9日修正施行後,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或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

L-056

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且月退休金在2萬5,000元以下者,仍必須公教人員任職年資滿15年以上,始能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

L-057

因應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自110年起因優存利率為零而不得辦理優惠存款,修正報送退休案件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書表及相關作業說明。

L-058

退撫法第45條有關已領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

L-059

退職政務人員所領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自110年起因優惠存款利率年息為零而不得辦理優存,各機關受理退職政務人員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辦理申請或放棄優惠存款案件之報送事宜。

L-060

原核定領有眷屬實物配給之支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再婚者,其再婚配偶如隨退休公務人員於任所所在地居住,得遞補眷口,並請領眷屬實物代金。

L-061 公務人員曾任懸缺代理教師之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L-06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修正後,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配套措施。
L-063 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在等待領月退休金期間,再就業並參加勞保或公保,會不會影響之後要領的月退休金金額。
L-064 考試及格分發實習,於未實習期滿前離職且前後年資中斷者,其前段實習之年資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所繳退撫基金費用,應通知是類人員申請發還。
L-065

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於教育訓練期間採未佔缺訓練方式者,其教育訓練年資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L-066

新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與相關書表。

L-067

審計部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與相關書表。

L-068

撫卹遺族三節慰問金之發給對象為子女者,如於發放期間屆滿前已成年,須否停止發放三節慰問金函釋。

L-068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應進行職業重建服務期間之計算相關規定及命令退休並非公務人員得申請主張之權益事項。

L-069

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各機關應先行辦理事項。

L-070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年度中放棄本人依法支領之定期給與,改請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年終慰問金,可依其改領遺屬年金前,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L-071

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退撫舊制給與發放機關應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L-072

退休人員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須按退休撫卹核定之眷口數發給,如將來眷口異動,應於原繼續支領眷口數範圍內,得由其他眷屬遞補;但撫卹案則不得遞補。

L-073

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L-074

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之計算方式及Q&A等相關事宜。Q&A問答集

L-075

退休人員因111年退撫給與調整致每月退休金超過2萬5000元者,仍准給予三節慰問金、年終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

L-076

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遺屬金(原撫慰金)相關作業須否繳交戶籍謄本疑義函釋。

L-077

機關依退撫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申辦公務人員命令退休,當事人縱無繼續任職意願,機關仍應依退撫法第20條及細則第16條所定程序進行,並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後,始能據以辦理命令退休。

L-078

銓敘部通函關於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控管程序補充說明一案。

L-079

退休公務人員(不論是否為醫事人員)受聘(僱)協助政府因應COVID-19之防疫工作人員,經權責機關認定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8 條規範者,免予停發月退休金。

L-08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110 年1月1日以後繳付之基金免納所得稅規定後,有關新制年資退休所得中,免稅、應稅年資之比例計算方式。

L-081

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軍職、教育、公營事業、聘用及臨時人員等年資採計規定、須檢附之證件及查證方式一覽表。

L-08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因該法及其相關配套法令,或有新增原退撫法令所無之規定,或有部分規定於法制與實務上已有所變革,致部分解釋應予廢止或停止適用一覽表。

L-083

有關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於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因特殊考量須報請繼續擔任之准駁授權。

L-084

自112年1月16日起,各機關報送退休(職)案無須檢附當事人相片,審定函同時改採行電子交換作業發文,並由退休人員自行至 MyData 網站下載數位退休證持用(附操作說明)。

L-085

銓敘部令廢止公務人員曾任兵缺代理教師年資得併計退休案。

L-086

退休人員於三節慰問金核發前已死亡者,應否追繳慰問金函釋。

L-087

行政院公告112 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之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為新臺幣2 萬8,000 元以下。

L-088

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之全額月退休金計算基準,自113 年1 月1 日起調整為 2萬8, 000 元以下。

L-089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局增列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代付業務。

L-090

銓敘部通函有關配合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之發布施行,各機關人事機構依相關規定辦理之事項及公布檢核表、育嬰留職停薪選擇書。

L-091

修正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基準,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萬8,000元以下,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一案。

L-092

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所規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3,772元調整為4,049元,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L-093

有關發給按月文(兼)領退休金(傳)人員113 年年終慰問金,其月退休金(像)基準數額定為新臺幣2 萬8, 000 元以下

L-094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按月支(兼)領之退休金(俸)因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除)給與調整,致超過新臺幣2萬8,000元者,請專案列冊繼續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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